115 态度-《孤岛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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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炸弹和杀戮事件之后,分别隶属于日本总领馆、支那新闻社、日本宪兵队以及日本军方的情报部门的首脑们,在日本人俱乐部举行了一次会议,通过了七条决定

    第一,总领馆设定一个期限,要外国租界当局拘捕恐怖分子。

    第二,要求租界当局允许设立日本特务组织,允许(伪)中事特务行使职权,以利于对抗日分子的调査。

    第三,日本当局可以行使自由警察权,包括调查和逮捕。

    第四,要求两个租界的警察当局镇压中国的抗日组织。

    第五,上海(伪〉警察的官员将派往两个租界,指导调查。

    第六,日本和(伪)中国的情报人员当加倍努力。

    第七,对于抗日组织的成员处以死罪。

    类似的决定,再加上要求工部局警务处增加沪西、华界警署的通知,由特务队成员通过,该组织主要由沪西夕土地区的内外棉株式会社的日本职工中的退休人员组成。

    工部局警务处为响应这一决定,采取了三条措施。首先是组织一支行动队,调查恐怖活动。7月7日事件后的第二天,即星期五早晨,这一新组织开始在老闸巡捕房活动

    新组织的目标是铲除公共租界内的恐怖活动,或者,至少向着这一方向努力。一些优秀的侦探被调离巡捕房,来到这一新部门工作。

    第二条措施是,工部局警务处试图限制中国恐怖分子将法租界当作避难所。要求法国警察应该抑制恐怖活动,但是法租界也有一套理论回应,这类案件归法租界内的中国分院、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所管。

    而这些法官由汉口的国民政府任命,并倾向于将这些政治活动视作爱国行为,而非恐怖活动,对其相当宽容和放任。至少,据工部局的喉舌《字林西报》之说是如此。不得不说,法国人在这件事上的态度远远强于英国人,起码对中国当时的处境非常同情。哪怕美国人,也对英方的态度非常不满。

    因此,工部局警务处希望法国人不要让恐怖分子在中国法庭受审,而是引渡给日本人。将恐怖分子引渡给日本人,乃是工部局警务处的第三条对策。

    1938年七月,工部局声称,“在公共租界对武装力量犯罪的任何人,都可能被引渡给所涉及的武装力量”。7月19日,这一规定修改成:“公共租界内,未经租界当局允许而携带武器或爆炸物,或者与恐怖活动有关的任何人,都将被逐出租界。”

    美国领事反对这一措施,理由是如果这样,在得不到公开审判的情况下,被告将会受到日本人的虐待,各种不人道的事情将会发生。

    然而,这一规定仍然公布了。

    英方用禁止恐怖分子利用公共租界作为活动基地的办法,来抚慰日本人。租界上的《密勒氏评论报》严厉地指出工部局显然是出自急于安抚好战的日本军队的动机,才采取了史无前例的行动,专断地任命宪兵充当最髙法院院长。

    同时,将拥有武器这样一种不重的罪变成了可以处死的罪行。

    第二天,7月20日,侦缉股的侦探们将年轻的姜海东带到外白渡桥(即花园桥,garden  bridge),把他交给了日本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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