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五章 马关换约二十八条-《新顺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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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款以库银为准,若赔黄金,金价以之前三年大阪之金银均价为准。见附表二。
    第二十五款:
    日本国不得未经中华之允许,与中华帝国之藩属进行贸易。
    第二十六款:
    日本国不得擅自称华。
    如西川如见之《华夷通商录》、新井白石之《琉球国事略》等有以日本自号为华者,皆应禁绝。
    第二十七款:
    本约批准草签日起,当约束士兵休战;待互换日起,双方停战。
    第二十八款:
    自本约奉中华大皇帝陛下及日本国国王、日本国幕府将军批准之后,定于大顺泰兴廿一年四月十七日、即日本国元文五年四月十七日、亦即庚申年四月十七日,于日本国长府藩下关町之接引寺换约。
    本条约一式两份,检验无误。
    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皇帝陛下特简拔大顺钦差、对日谈判之全权大臣、敕封鹰娑伯刘钰。
    中华礼政府郎中赵百泉。
    日本国国王特命全权公卿、从一位、关白左大臣一条兼香。
    日本国圣堂大学头、儒庙先贤世袭祭祀官林信充。
    日本国幕府将军特命全权老中,从四位下、右京大夫、上野高崎藩藩主松平辉贞。
    附表一:
    中华海商禁止携带货物列表:
    书籍——以《日本国禁书目录》为准。
    注:日本国元文四年之新解禁令书籍排除于《禁书目录》之外。
    合计有:
    刘侗之《帝都景物略》。
    李之藻、利玛窦之《同文指算》
    汤若望、南怀仁之《灵台仪象志》
    爱拉斯谟之《交友格言一百条》
    徐光启、利玛窦之《几何原本》
    李之藻之《圜容较义》
    熊三拔、庞迪我之《克制七宗罪与儒、墨之义》
    胡敬辰之《檀雪斋集》
    克拉维屋思之《浑天盖天通宪图说》
    除此特许解禁之书目,凡涉及实学、西学之书籍,均需送报中华之枢密院审核、枢密院返送日本国幕府处审核。
    于理、于器之书,非得解禁不得私自携带。
    附表二:
    库平银与金价,按照之前三年日本国大阪易币商之一金换六银为准。
    除金银外,其余俵物、器物、铜料等,皆可由中华海商定价换库银,折算。
    附表三:
    虾夷已朝贡中华,日本国幕府将军宜速去征夷大将军之号。
    附表四:
    下士佩刀身份助捐价格:三十石米。
    附表五:
    中华所应之长州藩百姓、土佐藩百姓、鸟取藩百姓之所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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