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章 苍龙法典-《大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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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国民军设五大集团军,第二集团军司令公孙度,下设四军,军长分别为公孙度、步度根、太史慈、简位居,每军一万五千人屯于辽州、幽州,镇守幽、辽,监视三韩及刘备。
第三集团军司令阎柔,下设四军,军长分别为阎柔、张颌、张燕、尹礼,每军一万五千人,屯兵蒙州西部,经略雍州、凉州,防守匈奴。
第四集团军司令鲜于辅,下设四军,军长分别为鲜于辅、武安国、臧霸、蹋顿,每军一万五千人,屯兵于青州,经略徐州。第五集团军司令田豫,军长分别为田豫、孙观、牵招、潘凤,每军一万五千人,屯兵于并州,经略司隶、豫州。
第一集团军司令韩当,军长分别为韩当、毋丘俭、典韦、刘桥,毋丘俭兼任邺城将军,负责总督治所邺城防务、治安,韩当、毋丘俭各领军两万五千人,典韦、刘桥各领虎豹营一万五千骑,第一集团军屯于冀州,为刘宽亲军。
每军下设旅长,每旅五千人,旅下依次设营、队、班,每营一千人,每队一百人,每班十人。
北方七州,除每郡县尉兵、后备役外,共设有正轨军编制三十二万。第一集团军骑兵三万,其余每集团军骑兵一万五千,共有骑兵八万。每集团军均设有陌刀营、强弩营,骑兵皆配备了马镫、马鞍及部分陌刀、强弩。改制后北方七州军力日益强盛。
邺城扩建后,刘宽将总督府搬迁至邺城,在邺城设立讲武堂,自任讲武堂总教官,安排队以上军官到讲武堂轮训。
一年后,在刘宽亲自参与下,经过军机处反复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订,总督府公布大汉《国民律》。其总纲领为“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
“民族”即大汉各民族一律平等,朝廷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大汉境内或已归附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朝廷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地区是大汉朝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有迁徙、居住、通婚、从军、科举、职业选择等自由,各族人民权利、义务平等。
“民权”即大汉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人身自由;享有对朝廷及官员的监督权及取得赔偿的权利;享有社会经济权;享有教育、迁徙、职业、文化等权利和自由;妇女、儿童、老人、婚姻、家庭受朝廷特殊保护。
“民生”即朝廷有义务分配土地、牧场给国民,有义务安置国民就业,朝廷不得增加赋税,除俘虏、罪犯外,实行有偿徭役,除非自愿,每人每年徭役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废除一切肉刑。确立五刑,死刑只保留斩、绞两种;流刑为流放草原北和流放边塞、流放三韩三种;徒刑为一年至五年八等,每半年为差;役刑为一年至三年五等,每半年为差;杖刑为十杖至五十杖五等,每十杖为差。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罪犯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责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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