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不久,市里面很快做出了决定:“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错误,拨乱反正,还原事实真相。” 于是,市公安局,利剑出鞘!市检察院,抽调精兵强将,昼夜奋战! 三个星期后,二审严谨规范地开庭了! 本来,我是又经历了两次庭审。第一次,是东海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我无罪释放;第二次,是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涉及我的案件相关罪犯的罪名及刑期。但是,我不想再浪费笔墨,来描写罪犯的嘴脸,也怕影响了读者的心情。毕竟,社会的阴暗面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令人心情不太愉悦的。 我们这个时代,是最好的黄金时代! 复兴镇出来的我,也不想被几个之魅魍魉耽误了,我奋斗的脚步! 还有生活,我和清清老婆,我们一家,五彩缤纷,温馨、浪漫、实在的生活! 因此,我决定将两次庭审,合并记录下来,请读者原谅,我这种不符合审判程序和逻辑的叙述。 正能量高于一切!而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主流! 奇怪的是,范刚和小杂皮,以及包裨三人,在法庭上疯狂叫嚣,要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但是,判决后,满了10天的上诉期,偃旗息鼓,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殴大牙心不贪,只从钱总那里,拿了20万元律师费。本来钱总说好了,要给300万的。 老乡很感动,和殴大牙的律师事务所,一次签了10年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律师费,从10万元,增加到50万元。 好心有好报! 这本来只是民间谚语,但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发生。 开庭了。 这一天,二审法庭,座无虚席。 记者忙着架设摄像机,抢占最好的位置。 关于我的亲朋好友,我就不再重复介绍,只是,小杂皮一方,多了个医院的范副院长,范刚的弟弟。 我不知道他来的目的,却只见挑衅和得意的笑。 公诉席上,赫然坐着,俊男美女,竞都是我认识的。 男的,是王心宇,王楚涵的堂哥;女的,是我为舒阿姨翻案时的检察官,小梅,后来知道,叫梅寒。 胸前的国徽,熠熠生辉。 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 “审判长、审判员,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梅寒义正辞严地说。 “一、程序错误 1、拘留 按照法律规定,刘某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在被拘留3天之后,才带去看守所。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刑讯逼供的事实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刑讯逼供的证据——录像缺失 4、相互矛盾的口供 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着不少的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八只匕首,到底谁手持几只?三个人的叙述不一致。第二,“抢受害人张某字样”中,“抢”后面有一个“救”字,明显有划掉痕迹,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的诱供。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刘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导致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6、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二、证人证言 1、除了口供之外,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即不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蒋连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但事实上,刘某并未向蒋连方讲述过案件经过,蒋没有理由在刘某刚一进看守所就知道他们的情况,也一直不可能知道。在庭审中,刘某曾要求法庭传唤蒋连方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2、证人不出庭作证 1996年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蒋连方并没有出现,但是他的证人证言却依然被作为了定案的重要依据,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 作为公诉方,我们在此提请审判长和审判员注意”。 不出预料,对我的第一项指控,强制猥亵妇女罪名不成立! 台下,立即响起雷鸣般的掌声。 英俊沉稳睿智的法官也很骄傲地,挺直了身子。 接着审理第二项罪名。 故意伤害。 欧大牙,依然是风度翩翩,口若悬河。 他把原告方的证人,我的妹妹推出来,反为我作证。 “审判长,公诉人,我方也有证人要说话。” 小杂皮请的律师,也不甘示弱。 范副院长,胜券在握地上场了。 “法官,公诉人,各位朋友,我是某医院的范副院长。被告的证人,是我的部下,小护士,小舒。本来我是不愿意出庭的,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这里,我要披露:证人小舒,她认了被告刘某为干哥哥,这是我们医院几个人的证明。” 等证据提交给主审法官后,对方律师得意的一笑。 第(1/3)页